7 检验!规则
】。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
— 7.1.1】 :型式检验
!。
!7.1.1.1【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 》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
:
》 — ,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时;?
《
》 】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
:
: 》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
! 》e)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 【 :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 》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4的要求进!行
】 7.1.2 ! 出厂检《验,。
《
》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规定的项目
!
:
,
《7.2 抽—样方法
—
— ?7.2.1 —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1套【
【 : 7.2.2 每!套产品出厂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表】4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
!
7.3 【检验结果判定
【
】 ?7.3.1》 型式检验
!
】 : 型:式检验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
?
!a)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
《
! b)出【现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1
【
《 7.3.2 【 出厂?检验
?。
?
》 设—备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
!
7.4 】。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与判定
》
】。 :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与】判定:参照附录A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