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检验规则
】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
:
:
7.1!.,1 型《式,。检验
【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 《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
— , : :。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时;:
】 】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 —。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 e!)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
: ? : :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
!。 ?7.1.1.2 】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4:的,要,求进行
! 7.1【.,2 出厂检验【
! ?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规》定的项目
】
《7.2 抽样方法!
!。 ?7.2?.1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1套
【
:。。
7.【2.2 每套产品!出厂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
?
表4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
》
—7.3 》检验结果《判定
?
】 7.3.1】 型式检验
!
—。 》型式检验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
》 ? a)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
! b)出现!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1
】
,
: , 7《.3.2 出【厂检验
【。
》 设备【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
》
7.4!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与判定
】。
】 系列》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抽样与判定参照【附,录A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