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
:。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
》。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
: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
—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二条 —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
, ? ?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
》 》 (三)具【有偿:债能力;
【
》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
】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
,
:
? , , 》(二)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
》 —。(三)财务报—告;
!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 《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
《
: 《。 ,。 :(六)效益预—测;
《。
! :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
!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
《
: , —(九)债券的—利率;
—。
! (?十)债券总面额;
!
:。
!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
》 ?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 , — ,(二)营《业执照;《
,
】 《 (三)发行章【程;
【
— :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
【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
》。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 :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
《
》第十七条 》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
?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
— ? (一)财—政预算拨款;
】
《 ? (—二):银行贷款;
】
,
【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
》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
— :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
?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
》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
:
,
:。
? 第二十二条 】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
,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