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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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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
》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
》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十二条 《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
:
,
】 (三《),具有:偿,债能:力;
】 , 《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
,
【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
, ,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
—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
【。 (二)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
,
,
— : (三)财务报告;!
》
:。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
【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
,
? — (六)《效益预测《。;
】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
《。。
《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 (【九)债券《的利率;
【
,
《 , (—十)债券总面—额,。;
!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
】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
:
,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
!(二)?营业执照;
!
! (:三):。发行章?程;
【。
?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
—。 —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
, : ,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
?
》 ,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
《
,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 — (一)财政预算!。拨款;
》
《 】(二)银行》贷款;
—
【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
?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
》。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 ,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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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
《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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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