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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 《   》 ,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  《  :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 ,  ?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 》   ?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    》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   第二十九条 !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