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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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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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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 :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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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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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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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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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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