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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  —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 ,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 ,     》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 , ?    《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   ?   ?。。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 ?    第十九条】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