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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   】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 ?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 :        】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      】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  —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  :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    【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   《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