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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 ?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 , ,     第】十七条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   — ,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 ?        】。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        !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   》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    】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