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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   第十七条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       【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 :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       【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       】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