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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章 附》则 : —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5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8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