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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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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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 ? ,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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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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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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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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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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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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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 : :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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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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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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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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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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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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