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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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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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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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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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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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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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 【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
】。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
《 《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
【 , :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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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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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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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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