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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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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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通报批评;—
!。 》(三)责令公开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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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责令!改正;
【
!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 : (六)】责,令,收回: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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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 ,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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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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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
:
: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
? 第五十八条【 ,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
《。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
《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
,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 :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
》 ,。。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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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
?。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
?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
】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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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
【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 , ?。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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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
】。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 : ,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
】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 》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 《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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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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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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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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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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