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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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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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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
《 :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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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责,令公开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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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责,令改:正;:。
【。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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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责令收回!。期刊;
】
?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
【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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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
?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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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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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 :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
【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
: 《第六十二条 —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 : ? ,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
?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 《 ,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
!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
,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
,
,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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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
?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
】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
?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
,
》 《 ,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
第】六十三条 》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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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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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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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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