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
》。 —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
【 (二)通报批】评;
【
, , ?。 ?。 (三)责》令公开检《讨;
》
《。。 : ? :(四)?责令:改正;
【
《 :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
— , (六)!责,令,收回期刊;》
】 《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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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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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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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
: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
《 第六十条 】。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
《 《。。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 》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
《 》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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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
:
: :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
? — ,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
《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
】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
】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
: 《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
】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
!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
《 《 ?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
—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
:
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
:
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
?
: :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