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
》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
? (二】),通报批评;
】
,
: , ,。 (三】)责令公开检—讨,;
?
《 — (四)》责令改正;
【
?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
》 《 (六》)责令收回期—刊;
】 :。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
,
《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
,
,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
《
第五【十九条 《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
: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
—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 :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 ? :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
?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
: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
】 ,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
】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 ,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
!。。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
:
— , :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
!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
》 》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
】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
—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 ?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
,
:
》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
, 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