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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  ?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 ,    【   ?  (二)通报批】评;:  【       (】三)责令公开检【讨; 】      —  (四《)责令改正;— ?       !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   ?。  (六《)责:令收回?。期刊:; 《       !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 ,  《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 ,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  :   第五十七条】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 :   ?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 ,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  :。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 :       【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 :    《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     —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    】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 , ,     【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    】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  》      —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     》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 :      【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     【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     》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   【。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 ,     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    》 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