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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 : 》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   【   ?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  :      —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  — ,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      —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     】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 :  ? ,   ?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 ?    第十条 】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   —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 ?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     》   ?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   ?   ?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        !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      !  :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    【 ,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 , ?  : ,  :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 ,   第十三条 】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    【    《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 ,  》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 :  : , 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条 【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   —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第二!。十一条 《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 ,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