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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    !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     !  :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      — , ,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       !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 《       【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 》    《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第?十一条 《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 , :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  》   ?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 ? ,      —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 ,    《 ,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   《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    《。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       【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 ,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  :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     》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 :  :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  ? ,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  :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     !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 ,。  》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 ?。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