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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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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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 :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 【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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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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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
》 《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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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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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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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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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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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
】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
,
: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 ?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
!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 《 :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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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
, ?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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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 :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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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
?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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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
— ?第,十六条 《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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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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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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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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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第《二十:一条 ?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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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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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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