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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  《 ,。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   ?。     》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 《       【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     —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     !  :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      !  :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      —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    —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第十一条 —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 ,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 ,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    —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     【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      —。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      】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 :      —  :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    》  :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 :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 ,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     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  :  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 :   ?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