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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 【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     !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        】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   — ,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   ?   ?。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 ? ,。。 ,  :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 ?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    《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 :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 ,     【 ,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      !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      —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  》   ?  :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     》 ,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      】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 ?        】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  — ,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     】第十九条 》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  《 , ,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