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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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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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
!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
】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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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 ? ?。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
?
,。。
, :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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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
《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
: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
,
【 ,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
!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 —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
》 ? :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 》 ,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
】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
?
】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
— ,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
】第十九条 》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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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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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
《 , ,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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