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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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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符合条件—的会员可以成为结】算参与?。人
?。第五十一条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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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 :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
,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 ,。 (二)按照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行使申诉!。权;
?
,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
第五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每年【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会员、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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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三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 , ,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三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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