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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 ,   】 , 第三十四条— ,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 :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 :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 ,  :。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