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 建标库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