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