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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海洋工程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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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一并》提,交审批部门
! 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当一》并,提交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
! ? 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 :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 ?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 (五)《。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
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作出】处理
》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技】术评估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技术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守排污单【位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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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审批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能够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证,明其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 排污单位未】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前六十【日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并说明《重新申?请原因?
—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按规定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相关变更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变更、延续】记录
《 排污许可】证记载信息》。的,变更:不影响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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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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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 (一)超越法【定职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 (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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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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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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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排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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