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推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应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骗取、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