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发机构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金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依据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预算、目标任务和有关行业标准等审核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审核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组织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并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执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和确定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