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投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不同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政策,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扶持对象分别确定。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集计划应当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承担的开发任务、投资标准和投入政策确定,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擅自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