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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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
,
《。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 : 》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
《
《 ,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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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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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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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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