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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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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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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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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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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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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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 :第三十九条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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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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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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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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