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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
,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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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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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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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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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第三十九条!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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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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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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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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