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 ?   ? 第三十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 ,  ?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 ,   ? ,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     —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  《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   《。  第三十一条  !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      】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     【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     》 ,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 ,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  :   ?   ?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 ?。   《  :   ?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  —   第《三十三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四,条   《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   ?  第?三十六?条   《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     第三十!七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