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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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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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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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 ?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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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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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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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
》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
?。 第十—四条 《。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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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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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
】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
,
—。 : :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
《 ?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
— 第十?六条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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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
《 ?。 (二)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其他材—料.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 第》十,八条 》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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