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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第】四十七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四?十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    【    《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      !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      】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四十九条 》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 , :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 》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 第:五十三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