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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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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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
》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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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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