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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供养对象 ! :。    【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八条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