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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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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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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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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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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