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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      (【二)不编制、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 :        ! (三)不编制【、不执行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     》 (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第五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量、水质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     】 ,   (二)—不执:行年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     【   ?。 (三)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    】     (四)对!工程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生产?安全的; !      —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五十四—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五?条  在东》线工程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航?行的: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侵占》、毁:坏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及其【他工程管护》设施的?; 【  :   ?   (二)在【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修建鱼池【、堆放?超重物品或者行驶超!载、超标准的车辆】的; 》   》     》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的; 】 :     【。  :。。  (?四)在?专用:输电线路上私接线路!以及私自使用专【用通信线路的—。; :    】  :   (《五)擅自操作—闸门等设施的—;, ,   【    《  (六)损毁交通!、,通,讯、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的;! —   ?    《 (七)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的; !  ?      — (八?),。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