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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 《        】(二)?不编制、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        !。。 (三)不》编制:、不执行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      !   (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 《 ,      —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第五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量,、水质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     》。    (二)【不执行年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   ?   ?  (三)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      【   ?(四)?对工程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生:产安全?的; 《 ?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五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 , ,     第五十!五,条  ?在东线工程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航!行的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侵,占、毁坏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及其他工程管护设!施的; !      — , (二)在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修建鱼池、堆—放超重物品》或者行驶超》载、超标准的车辆】的; 《     】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的; 《 《 ,        (!四):在专用?输电线路上私接【线路以?及私自使用专—用通信线《路的;?  【       (】五,)擅自?操作闸门等设施的】; 【。        】。(六)?损毁:交通、通讯、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的!;   !    《  (七)》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的;!   】  :    (八)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