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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     》   (二)—不编制、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       【(三)不编制、【不执行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    【    《 (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  》    《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     第五!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量】、水质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  ?    《   (二)不执行!年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         !(三)?。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     (四)对!工程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生产】安全:的;:    !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第五十四—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五条  —在东线工程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航行的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侵占、毁【坏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及其他工程管护设!施的; 】 ,      —  (二)在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修建鱼池、堆放超!重物品或者行驶超载!。、超标准的车辆的】; 《  《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的; ! ,       【  :。(四)在专用输【。电线路?上私接线《路以及私自》使用专用通信线【路的; —    —  :   (五》)擅自操作闸—门等:设施:的; 》 ?        】(六)损毁交通、通!讯、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的; 》       !  (七)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的;— 》  :       (八!),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