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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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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 ?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 ,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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