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建标库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