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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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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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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第!。一百零一条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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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 :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
—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 《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
,。
—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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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
: :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 第一《百零八条 》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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