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