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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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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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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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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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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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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 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
【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送检(委!托)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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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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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 《第十八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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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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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抽【验所需样《品从公证检验的留】样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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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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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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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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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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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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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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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本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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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其他纤维检!验,机构可以受委托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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