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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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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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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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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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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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检验的国家储备棉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粘《贴,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统一规定的公】。证,。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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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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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送检(委!托)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
】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
! :第,十七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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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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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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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验所?需样品从公证—检验的留样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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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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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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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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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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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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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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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本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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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其—他纤维检验机—构,可以受委托》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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