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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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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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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
《 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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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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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
? 《 《(,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
【 (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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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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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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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
—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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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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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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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棉花经营【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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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令棉花经营者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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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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