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