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建标库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