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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执业申请【书; 》      】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  :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  :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     —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 : ,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   【  第十七条 【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   —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  :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 : ,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 ,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   ?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 《     》。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 ,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    》 , ,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   《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 《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