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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执!业申请书; — 《    《。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 ?        】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     【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 :  《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    》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 ,    》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 》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   【  第二十条—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 ,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  :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 》   ?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     第—二十一条 》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 :     》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    —    《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    【    《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     》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    》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