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
】 第十条— ,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执业申请书;】
》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
【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
,
: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 ,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 :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
】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
:
— ,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
:
: 【。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
【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
【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
》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