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 ?  《   第十条 【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执业—申请书; 】 ,    《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    —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   【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 》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 ,    》   ?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  —   第二十条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   ?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三条 】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  》    《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       】。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     》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  —  :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