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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   ?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执业申!请书; —     【  :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    第十二条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 :。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  —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 :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    —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 ,    《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 , 第二十一条 【。。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        】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      —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   《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      【 ,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  —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