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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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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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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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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执,业申请书《;
】 》 ,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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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 《。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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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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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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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 ,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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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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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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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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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
《 :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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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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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
?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
?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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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 第二》十条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 ,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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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
? ?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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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 第二十二条 【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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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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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
—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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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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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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