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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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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 !县设立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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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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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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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
(二)!有自:己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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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
《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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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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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
【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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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 ?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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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 ,。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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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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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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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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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 ,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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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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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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