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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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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 县设立分所—
【。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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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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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自】己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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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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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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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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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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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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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分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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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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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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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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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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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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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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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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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
《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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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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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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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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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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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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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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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 (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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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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