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建标库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律师认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也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应当向原审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可以向终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复查的,律师可以申请异地复查、查阅案卷、召开听证会,及时提出律师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  律师办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本规范相关程序的规定进行辩护或代理,但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