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一条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适用公诉案件辩护律师的工作规范,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二)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四)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会见,并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