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庭后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及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要求书记员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取判决书。
在上诉期间,一审辩护律师、拟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四节 庭后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及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要求书记员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取判决书。
在上诉期间,一审辩护律师、拟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