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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 》     第十】八条: ,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 ,  《   第十九条 】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  :。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 ,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   》 ,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 《  :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 :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   ?  :。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 ?  ?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