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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 :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 :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 ,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   ?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  :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 ,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 : ,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 ?。 ,  :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   ? ,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   —     》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 》 ,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