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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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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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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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
: 》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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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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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
》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
《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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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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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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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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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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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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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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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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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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