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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 : ?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 《。  :  :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   —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 ,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  《 ,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    》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   ?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 ?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