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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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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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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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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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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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
?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 :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 ,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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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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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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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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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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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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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
》 ,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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