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
,
《。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
, ?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 【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
?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条》 ,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
》 第二十一条 !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
?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
》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
《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
: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 ,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