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 :。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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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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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
: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
》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
《。
—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
】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
—。 ,第三: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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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
《。 ,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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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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