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适用本办法,或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互联网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