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或参与虚构贸易背景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