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