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象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