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粮食经营】 ,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 ,。  :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  :。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    《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  :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 ,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