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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粮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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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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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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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 ,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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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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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 ?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 ,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
《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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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
: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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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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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 :。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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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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