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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粮食经营 】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