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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粮食经营 】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 ,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 ,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  :。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 ,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 ,   ?。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