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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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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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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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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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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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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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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
【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
》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 ?第十八条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
, ,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
《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
—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 :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
《 (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
,。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 (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
—(,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
》 :。 《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 (二)【提供虚假信息—;
:。
:
,
! (三)《超标准收费;
!
】 ,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
】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
】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第二十二条 —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
第!。二十三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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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
《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
,
? :第二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