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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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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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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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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 , 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 第《十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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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
《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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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
第十八条!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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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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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
》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
》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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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 ,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 (《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 《(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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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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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 《 (》二)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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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超标准收—费;
! ,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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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
?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
? 》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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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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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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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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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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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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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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