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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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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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 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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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
—。 第十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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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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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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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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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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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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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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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
《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
【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 (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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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
?
,
《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 (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
《 (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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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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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 【。(二)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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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标准收费;
】
,
《。 —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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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 》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 》。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 第《二十二?。条 :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
— 第二十—三条 ?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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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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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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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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