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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 】     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下同?)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 :     》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       】。  (二《。),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      —  :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 》 ,      — ,。 (四?。),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者组织民!主选举企业的—厂长(经理); !      !   (《五)尊重并》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 ?     —    (》六)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上?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活,动  】   第十二—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职务 ?   【 ,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任职【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由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任?职人员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一)聘用》人员的职责; !  《       (】二)聘用《。。人员的待遇; 】     】    (》三)聘用期限; ! ,   》      (四)!违约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   ? ,  (五《)三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    —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三方均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改变 【 ?     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  》   ?聘用合同《书应当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的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聘】用后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和:待遇 ? 》    《聘用人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     第】十四条 《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    】     》(一)扶《持资金(限于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自有资金)可以作】为借用款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双—。方约:定分期归还也—可以依法《作为投资参》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分配; !      】   (二)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可,以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清;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也可《以采:用出租形式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