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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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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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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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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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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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