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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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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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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