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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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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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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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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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