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项目决算审计、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景观和设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