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四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项支出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负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对于示范基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确需变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