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和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的建议名单中的示范基地进行论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第十条  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以及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示范基地建设单位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3-5年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明确示范基地建设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年度资金投入。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示范基地建设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并确定总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

    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示范基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将在向社会公示后,与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所属中央企业签订示范建设合作协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工艺的科技攻关,工程化、工业化技术研究及生产实验研究;

        (二)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

        (三)成熟先进技术、方法、工艺的转化、推广与应用;

        (四)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发布,总结推广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生产管理模式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投资性支出、捐款及赞助;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缴纳税费等;

        (二)支付矿山建设引起的居民搬迁补偿、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相关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四)公务车辆、生产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配件及燃料采购等支出;

        (五)归还贷款本息;

        (六)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无关的费用。